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田健治 訴訟代理人 田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琪劉月麗 間確認界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宏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