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金寬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金寬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金寬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重大,又其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
105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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