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佳田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乙○○(原名 許桐任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更名)因急需現金週轉,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見聯合報之分類廣告,得知丙○○可協助不特定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即依該分類廣告上之聯絡電話「0000000」號與丙○○聯絡後,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由丙○○向銀行申請貸款,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因乙○○所提出之上開證件資料不符,而遭銀行退件,乙○○便問丙○○有無其他辦法,丙○○乃提供專門在偽造證件以供申請貸款之某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羅先生」之已成年男子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碼予乙○○,教唆原無犯意之乙○○向「羅先生」聯繫,購買申請貸款所需之偽造資力證明文件,再向銀行詐取貸款,乙○○因急需現款,果依乙○○之唆使與「羅先生」聯絡後,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予羅先生以新臺幣(下同)九千五百元之代價,委託該「羅先生」代為取得申請貸款所需之資力證明文件,以便符合貸款之資格,該「羅先生」即在不詳時地、偽刻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以下簡稱鴻昇公司)與 王啟淙 章各一枚,用以偽造如附表壹編號㈠、㈡、㈢之相關文件與自行製作之編號㈣勞工保險卡,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在臺中市○○路臺灣汽車客運干城車站前,將上開文件交付予乙○○。乙○○取得上開文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前往台中市○○○路○段○○○○○號萬泰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萬泰銀行)小額貸款中心提出上開文件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三十萬元,欲使該銀行徵信人員誤認其確有相當資力而核撥貸款,足生損害於鴻昇公司,王啟淙及萬泰銀行審查貸款之正確性,惟經萬泰銀行承辦人員 楊宗翰 查證發現前揭文件係偽造,始未放款而未得逞,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扣附表壹編號㈠-㈣之文件。案經鴻昇公司副總經理 呂鳳儀 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對於明知「羅先生」係在偽造證件供人貸款而提供電話予乙○○,由乙○○與羅先生聯絡購買文件之事實,固不否認,唯辯稱其係為幫助乙○○取得貸款才提供羅先生之電話,其絕無教唆乙○○犯罪之意思等語,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有前開購買偽造之資力證明文件及持向銀行行使之情事,唯辯稱並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意思,且其僅要辦理可以預借現金之信用卡,並非辦理貸款三十萬元等語。
二、查被告丙○○對於刊登廣告協助不特定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乙○○閱報後與其聯絡,由其代為向銀行申請貸款,因證件資格不符而遭退件,其明知自稱羅先生者在偽造證件,即將羅先生之電話告知乙○○,指示乙○○與羅先生聯繫,使用假證件來辦理貸款之事實,已經丙○○在本院坦承不諱(本院卷第四十二-四十四頁),被告乙○○對於前開購買偽造之資力證明文件及持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事實也不否認,又有證人楊宗翰、呂鳳儀等於警訊、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警員沈明之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更有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聯合報廣告等在卷足憑,事證明確。
三、被告乙○○原係使用真實之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因資格不符遭銀行退件,被告乙○○明知乙○○資格不符,又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貸款,遂告知羅先生之電話號碼,要乙○○用假的證件來辦,已經丙○○在本院供明,可知乙○○原無使用偽造之證件來申請貸款之意,係因丙○○之告知可以向羅先生購買偽造證件申貸後,始萌生犯意而購買偽造之證件來辦理申請貸款,則丙○○之上開行為,係屬引起乙○○犯意之教唆行為,應屬教唆犯,與幫助犯之幫助原有犯罪故意者不符,被告丙○○辯稱其僅係幫助犯,即無足取。至被告乙○○係持一張鴻昇公司之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在職證明書、薪資袋,並填寫「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已經銀行承辦人楊宗翰在警訊供證甚明,也有乙○○填寫之貸款申請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乙○○辯稱其係申請信用卡並非貸款,也沒有提出上開偽造之證件給銀行,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乙○○持上開偽造之證件向銀行申請貸款,自足生損害於鴻昇公司、王啟淙及萬泰銀行,核被告乙○○所為,關於偽造之扣繳憑單、薪資袋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關於在職證明書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罪,關於向銀行詐貸未得逞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中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檢察官於論罪欄雖漏引條文,惟於起訴事實既已敍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乙○○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給羅先生偽造證件,其與羅先生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為共同正犯,其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於同一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未遂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核被告丙○○所為,即係教唆犯上開各節,亦應從一重論以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五、被告乙○○所提出行使之「勞工保險卡」,僅記載乙○○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證號碼、投保單位名稱、投保薪資、生效日期、退保日期及勞工保險局製發等字樣,並未蓋用勞工保險局之公印,也沒有製作該勞工保險卡之公務員名單,有勞工保險卡在卷可資佐證,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則上開「勞工保險卡」並未具備公文書之形式上必備要件,尚難認係偽造之公文書,原審疏未詳查,竟對被告論以教唆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尚有未當,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貸款文件,原判決亦認「查無實據係被告丙○○所偽造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從刑須有主刑存在為前提,該部分既無主刑之犯罪事實,原判決併加以沒收,亦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係唆使他人行使偽造之文書,欲使銀行誤准放款而詐借款項,嚴重破壞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生危害匪淺,且在其任職之公司查獲如附表二之偽造證件,惡性非輕,被告乙○○因急需現金週轉,才聽信丙○○之言詞,購買偽造之證件以方便貸款,唯尚未貸得款項,犯後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狀,而分別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或係被告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係偽造之印章、印文,均予宣告沒收之,另附表貳、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物,均與本案之犯罪無關,而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被訴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由於該「勞工保險卡」並未具備公文書之形式上要件,尚難認係公文書,已詳述如前,被告即不構成此部分之犯罪,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對被告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敍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附表壹:
編號偽造之文書及印章數量
一許桐任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於鴻昇公司任職之壹紙
在職證明書
二年度給付總額為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二十九元、扣繳稅額為壹紙
二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之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
三八十九年度二至六月份之薪資袋伍個
四勞工保險卡壹紙
五偽刻之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枚、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一枚,王啟淙章一枚。
附表貳: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及其上之印文、署押
一張照青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三個(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及負責人章參枚)
二林平陞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三周清源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六個(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陸枚及負責人章陸枚)
四 楊永為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五程麗娜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六 林煌育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七蕭明佶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八 宋志松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九曾玉英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 陳世寧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一 林佑祝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廠股份有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限公司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二 詹益宗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明細表
三紙(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負責人章參枚、主管章參枚、負責人署押參枚及主管署押參枚)
十三 林譽蒼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四 賴明舉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五 蔡正達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六 梁富雄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七 廖述坤 安豐企業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八 宋勇發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九 王丕承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二十 楊淑穗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附表叁: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
一張素珍翊笙精品服飾店一份
二胡樹國翊笙精品股飾店一份
三吳松遑日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一份
四賴基正朝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五 王慧玲 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六 楊文村 仁化油漆工程行一份
七 張淑惠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八林益全足輝企業有限公司一份
九 賴崇文 臺中縣潭子鄉公所一份
十 徐健民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十一陳明全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一份附表肆: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
一莊琇如臺中縣沙鹿鎮公所一份
二 楊錫祥 交通部電信總局一份
三 林瑞鑫 臺中縣西點麵包業職業公會一份
四游清源三能企業社一份
五尤希又無一份
‧亞芙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