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二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教唆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如附表貳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緣 許桐任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因需現金週轉,適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見聯合報之分類廣告,得知丁○○可協助不特定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乃依該分類廣告上之聯絡電話0000000號與丁○○聯絡後,便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由丁○○向銀行申請貸款,惟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因許桐任所提出之上開相關證件資格不符,而遭銀行退件,丁○○乃提供某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羅先生」男子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予許桐任,而唆使原無犯意之許桐任向「羅先生」聯繫購得申請貸款所需之資力證明文件後,再向銀行詐取貸款。嗣許桐任果依丁○○之唆使以新臺幣(下同)九千五百元之代價,委託該「羅先生」代為取得申請貸款所需之資力證明文件,以讓其符合貸款之資格。該「羅先生」即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偽造許桐任任職於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昇公司)之相關依憑文件(詳如附表壹),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在臺中市○○路臺灣汽車客運干城車站前,將前開偽造之文件交付許桐任。許桐任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持前揭偽造之文件,前往設在臺中市○○○路○段一六○之一號萬泰商業銀行小額貸款中心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三十萬元而行使之,欲使該銀行徵信人員誤認其確有相當資力而核撥貸款,其所為足以生損害於鴻昇公司、勞工保險局及萬泰銀行審查貸款之正確性,惟經萬泰銀行承辦人員 楊宗翰 查證發現前揭文件係偽造而來,始未貸予款項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扣得上開偽造之文書, 嗣復 經警循線於丁○○任職之大世紀房屋仲介公司(設在臺中市○○街○○○號)處,扣得如附表貳、參、肆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及桌曆二本、 羅繼強 身分證影本一張。
二、案經鴻昇公司副總經理 呂鳳儀 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坦白承認,核與共同被告許桐任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所供述,及證人楊宗翰、呂鳳儀於警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核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本案共同被告許桐任所持以行使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袋均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勞工保險卡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許桐任持前開文件而行使之行為,自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許桐任以不實文書申辦貸款,欲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貸款,惟未得逞之行為,另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中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公訴人於論罪欄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惟於起訴事實既已敘及,自在公訴人起訴之範圍內,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而同案被告許桐任於同一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查許桐任原無持偽造文書申請貸款之意,而係經被告丁○○告知得以向「羅先生」購買偽造文件申貸後,始萌生犯意而為前開犯行,故丁○○前開所為,係屬惹起許桐任犯意之教唆行為。復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是核本案丁○○所為即係教唆犯上開各罪。又許桐任所犯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之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是被告丁○○亦應從一重論以教唆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爰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為係唆使他人行使偽造之文書,欲使銀行誤准放款而詐借款項,嚴重破壞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生危害匪淺,惟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既係本案共犯許桐任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⑵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申請貸款文件,尚查無實據係被告丁○○所偽造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均係偽造之文書,且其上之印文及署押亦屬偽造,此業據證人即鴻昇公司行政管理部經理 吳昭瑢 、新富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課課長 劉坤森 、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理 施倩琴 於警訊中,三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故就其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部分,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⑶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屬內容、名義俱實之文書,此業據證人即翊笙精品服飾店職員 張素珍 、朝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周益輝 、仁化油漆工程行負責人 王仁化 、足輝企業有限公司會計 林秀華 於警訊中,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要科科長辛○○、臺中縣潭子鄉公所人事室課員甲○○、財政課課員乙○○、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部職員己○○、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戊○○於於本院調查中證述綦詳;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則查無實據係偽造之文書或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桌曆二本、羅繼強身分證影本一張亦查無實據與本件犯罪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附表壹:
編號偽造之文書數量
一許桐任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於鴻昇公司任職之壹紙
在職證明書
二年度給付總額為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二十九元、扣繳稅額為壹紙
二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之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
三八十九年度二至六月份之薪資袋伍個
四勞工保險卡壹紙附表貳: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及其上之印文、署押
一張照青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三個(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及負責人章參枚)
二林平陞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三周清源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袋六
個(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陸枚及負責人章陸枚)
四 楊永 為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五 程麗娜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六林煌育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七蕭明佶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八 宋志松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九 曾玉英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 陳世寧 鴻昇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一 林佑祝新富 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二紙(其上有偽
廠股份有造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貳枚)、在職證明書(其限公司上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二 詹益宗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薪資明細表
三紙(其上有偽造之公司章參枚、負責人章參枚、主管章參枚、負責人署押參枚及主管署押參枚)
十三 林譽蒼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四 賴明舉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五 蔡正達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六 梁富雄 新富精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廠股份有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
限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七 廖述坤 安豐企業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八 宋勇發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十九 王丕承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
二十 楊淑穗 三久建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其上有偽造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在職證明書(其上有公司偽造之公司章壹枚及負責人章壹枚)附表參: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
一張素珍翊笙精品服飾店一份
二胡樹國翊笙精品股飾店一份
三吳松遑日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一份
四賴基正朝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五王慧玲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六楊文村仁化油漆工程行一份
七 張淑惠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八林益全足輝企業有限公司一份
九 賴崇文 臺中縣潭子鄉公所一份
十徐健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十一陳明全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一份附表肆:
編號申貸者服務單位申請貸款文件
一莊琇如臺中縣沙鹿鎮公所一份
二 楊錫祥 交通部電信總局一份
三林瑞鑫臺中縣西點麵包業職業公會一份
四游清源三能企業社一份
五尤希又無一份
‧ 亞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