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更字第1號原告乙○○
號被告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之一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許紅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