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乙○○
丙○○上二人代理人 喬廷彥 前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次按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同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21日死亡,遺有遺產,其唯一繼承人即甲○○之子乙○○、丙○○為大陸地區人民,爰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