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第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