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美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亞軍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原告社區規約,住戶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新台幣(
下同)400元,被告共計兩戶,自民國103年5月至106年2月
,及103年1月至106年2月止計72期共計欠繳管理費28,800元
,經管理委員會社區收費員,及月刊登錄,寄交存證信函催
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8,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及支付命令費500元。
二、查原告前於106年4月27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
訟,有本院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29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卷
宗在卷可稽。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
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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