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仕軒 ( 陳智文 之繼承人)
陳寧 (陳智文之繼承人)
陳仕恆 (陳智文之繼承人)
陳崇威 (陳智文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原名 楊秀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元由被告陳仕軒、陳寧、陳仕恆、陳崇威於繼承被繼承人 柯火春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佳樺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
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陳仕軒、陳寧、陳仕恆、陳崇威於繼
承被繼承人陳智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佳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