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丰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