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210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陳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90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被告得憑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年息19.89%按
日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約定按月收取逾期費用之違約金
。詎被告其後並未依約繳付帳款,至102年1月28日止,尚
欠簽帳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9萬8,713元、利息9
萬0,476元等共計18萬9,189元,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依上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外帳
卡案件基本資料、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
時聲明異議,惟僅泛稱本件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不足以
對抗原告之主張,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140元(
包括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