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10號
原   告  洪美娟
被   告  陳國煬
       陳韋中
       陳文炯
       陳英海
       陳朱煌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
張遭被告侵占之土地範圍及參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資料,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於民
國102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嗣原告雖於102年12月9日向本院聲請本案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士救字第13號駁回聲請
,且於103年1月27日確定,惟原告於上開裁定確定後,迄
今仍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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