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1號
原 告 蔣永和
被 告 康朝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1號
原 告 蔣永和
被 告 康朝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