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趙德雄
被   告  邱伊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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