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顯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請求給付代墊稅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通知,限令其於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
知業於102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前開住所,並於
102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揭居所,由其同居人 張玉妹
受,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嗣本院復於103年1月9日裁定
,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3年1月15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上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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