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丙○○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陽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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