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773號
上訴人丙○○
號六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七七三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