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3108號聲請人甲○○○
送達臺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7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載,僅敘述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深感委屈云云,然對於原裁定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何項何款之再審事由,均未予以表明,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陳鴻斌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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