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城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周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16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9,948元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6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法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