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99號聲請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文仁 代理人 高振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建華商業銀行營業部│93年10月27日│60,000元│A0000000││││限公司白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