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余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吳當傑
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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