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黃王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黃謹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陳黃謹之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
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
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