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顏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下午2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元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二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內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蔡雅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