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
原告架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三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之二被告廣地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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