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利邦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謝明義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被告榕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巷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巷○號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琪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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