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十七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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