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