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三五七九號
債權人丙○○債務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