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之子民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名陳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被告甲○○、甲○○之子應於收受本裁定二十日內,提供血液檢體或協同原告前往醫療院所為親子血緣關係之鑑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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