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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