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心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心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7、188、189、19
0、191、19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23、1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吸食器2組、殘渣袋6只,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7、188、189、190、191、19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23、1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168號鑑驗書、110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084號鑑驗書、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9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晶體11包、淡褐色晶體2包(含包裝袋13個)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至B0000000驗前總淨重:5.6584公克驗後總淨重:5.6012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2年度安保字第2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5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168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7至9頁)2淡褐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1862公克驗餘淨重:1.1635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2年度安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1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084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13頁)3褐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5686公克驗餘淨重:1.5504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2年度安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1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084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13頁)4吸食器2組抽驗1組,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2年度保管字第19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3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91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4頁)5殘渣袋6只抽驗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2年度保管字第19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3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91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