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HUNG(中文姓名:陳文興,越南籍)
HOANGVANTHANG(中文姓名: 黃文勝 ,越南籍)
NGUYENVIETDOAN(中文姓名: 阮曰團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第47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拾陸點捌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VANHUNG(中文姓名:陳文興,下稱陳文興,越南籍)、HOANGVANTHANG(中文姓名:黃文勝,下稱黃文勝,越南籍)、NGUYENVIETDOAN(中文姓名:阮曰團,下稱阮曰團,越南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5時6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友人居所內,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陳文興、黃文勝、阮曰團共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陳文興、阮曰團、黃文勝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第47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8041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02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文興、阮曰團、黃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52號、第1450號、第14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分別於111年8月15日、111年9月15日、112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分別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第47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為
16.9926公克,驗餘淨重為16.804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0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偵查卷第107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為16.8041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