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榮昌 公號代表人 曾鵬霄 被告 林蜂 即 林玉 圍之繼承.
林明和 即 林玉圍 之繼. 林焜杰 即林玉圍之繼. 林明標 即林玉圍之繼. 李林蜜 即林玉圍之繼. 林滿 即林玉圍之繼承. 林誼禎 即 林剩 即林玉. 林碧芬 即林玉圍之繼. 林碧蘭 即林玉圍之繼.被告 陳玟 樺
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曾清圳
鄭振裕 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林玉圍業於起訴後之100年11月14日去世,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林玉圍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