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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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榮昌 公號代表人 曾鵬霄 被告 林蜂林玉 圍之繼承.
林明和林玉圍 之繼. 林焜杰 即林玉圍之繼. 林明標 即林玉圍之繼. 李林蜜 即林玉圍之繼. 林滿 即林玉圍之繼承. 林誼禎林剩 即林玉. 林碧芬 即林玉圍之繼. 林碧蘭 即林玉圍之繼.被告 陳玟
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曾清圳
鄭振裕 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林玉圍業於起訴後之100年11月14日去世,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林玉圍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林明和、林焜杰、林明標、李林蜜、林蜂、林滿、林誼禎、林碧芬、林碧蘭,為被告林玉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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