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2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沈中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捌元,餘新台幣壹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3,684元,及其中91,705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曾於92年12月8日向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請領威士信用卡、萬事達信用卡、吉士美信用卡,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被告即得代償他行積欠款項及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同意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力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年息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自繳款截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本金2.5%計算之違約金,若債務人連續發生遲繳狀況,則計付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嗣被告持卡消費後,原應於96年1月18日繳款最低應繳金額3,384元,未據被告繳納,截至96年7月3日止尚欠113,684元未付,其中本金為91,705元、利息為10,514元、違約金為11,465元。而原債權人即訴外人陽信銀行業於96年7月31日將對於被告之本件債權讓與原告,而原告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就債權讓與之通知96年7月29日以公告方式為之,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款項及約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關係戶查詢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79年台上字第1915號等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請求金額113,68
4元中除包含本金91,705元外,尚包含截至96年7月3日止之利息10,514元、違約金11,465元,此已據原告陳述在卷。惟查,依兩造間之約定,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連續三個月為限,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所載,連續三個月計算之違約金合計僅6,879元,顯與原告主張之11,465元不符,此其一;其二,原告就被告積欠之前揭款項已請求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業如前述,此利息之約定,衡諸現今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普遍偏低暨今日之社會經濟狀況,已屬偏高,且原告並未具體說明其受有何特別之損害,而須在已約定有前揭利息下,猶須為違約金之約定,因此,上開違約金之約定,顯屬過高。是本院審酌上情,因認兩造所約定應給付之違約金額嫌屬過高,爰依職權將上開違約金減至為零。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465元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