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翰上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政翰前犯恐嚇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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