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魏順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鄂惠敏 、 鄂永豊
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333號),惟被告鄂惠敏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