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范福平前原告與被告 趙萬金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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