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以珊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芝 被告 丁巧芳 上列被告丁巧芳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6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以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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