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仲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因103年仲訴字第7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