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紫菱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紫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經查,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01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0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0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紫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2份附卷可稽。至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100毒偵2462卷第26頁)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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