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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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有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有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有禮(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有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6日│100年6月間某日│100年3月間起至100年3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694號│7694號│769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102年度簡字第14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35號(103年度觀執更│5335號(103年度觀執更│5335號(103年度觀執更│││字第1號,編號1至3定應│字第1號,編號1至3定應│字第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9月)│執行刑9月)│執行刑9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有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694、906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3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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