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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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送達代收人  林宛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沛軒林煜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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