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原   告  何杰翰 (原名 何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靖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伍佰
柒拾伍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人民幣75,000元×新臺幣(下同)4.901元(103年6月13日人民
幣賣出匯率)=36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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