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939號
原   告  傅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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