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939號
原 告 傅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