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7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柯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豪 、 李采秦 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818元,
並繳納裁判費4,630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其於調解
期日之陳述至少有72萬元(含利息債權),而聲請撤銷之信託不
動產價值,依地政機關所檢送之信託契約書所載為100萬元,高
於原告所主張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之債權額核
定為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納4,630元,
尚需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