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黃振東
       黃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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