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許孟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芝安林淑貞洪麗琴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即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1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
現值,並提出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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