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千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千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千倫因侵占案件,因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未著,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通緝之,嗣被告於104年1月11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惟考量被告身體狀況,尚無羈押必要,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交保,被告於同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3年度花院美刑謙緝字第166號通緝書、104年1月11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復本院於104年3月25日上午9時10分、104年5月19日下午3時傳喚證人進行審理程序,被告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本院對被告住居所拘提均未獲,有本院上揭審理程序報到單2份、拘票及報告書2份在卷可考,又本院查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被告並未變更住所且未在監;另本院先後多次函詢被告所稱就醫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所得之病歷資料均與被告所稱其罹患癌症住院治療等情不符,且被告雖曾經接聽本院聯繫電話,惟均未遵期提出相關日期之就醫紀錄,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104年4月20日慈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4年6月12日慈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所檢附之病歷資料2份在卷可參;綜上,本院考量被告身體不佳,多次改期,被告卻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未能提出其病歷證明,而無正當理由未出庭,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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