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玉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玉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玉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曾犯搶奪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行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嗣於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前案緩刑亦經撤銷,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2日假釋出監,並於95年12月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知悔改。其於97年7月6日凌晨某時,因無處休憩,竟未經甲○○之許可,無故侵入甲○○所有位在花蓮縣○里鎮○○里○○路○段○○○○○號住處睡覺,嗣經甲○○於同日10時許返回上開住處時發覺,報警查獲。案經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一)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三)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查被告曾有前揭犯罪及執行之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妨礙住居之安全、安寧,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洪曉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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