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債務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